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3-26    浏览次数: 38

 

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更好地开展社会咨询服务,发挥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智库作用,中心依据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养和建设暂行办法》、《上海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综合运营管理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协调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有1923人组成(奇数制),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确认,普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其身份应为中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及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企业界人士。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由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但主任委员所得票数应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票数,副主任委员所得票数应超过到会人员半数。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中心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提名,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即可。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过半数通过,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

1)  委员自身有学术不端行为;

2)  健康等自身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

3)  其他委员会认可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至少一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议决,每位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委托方式,以便无法与会的委员参加表决;可根据需要召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中心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咨询和审议中心的科学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审议中心的十万元以上重要基金、重大课题或专项研究项目,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条     根据需要对中心研究人员的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奖励建议。

第十一条     协助中心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合作与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     定期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第十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有关事宜,由中心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内容产生歧义时,由上海理工大学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

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

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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