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
综合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作为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科研平台之一,根据上理工〔2017〕164号文件精神,行政挂靠管理学院管理,业务归口学校科技处、国际交流处双重领导。
第三条 研究中心是学校跨学科组织实施国别和区域经济研究的高层次学术研究机构,担负着组织中国周边经贸问题研究领域科研创新团队、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为政府与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培养科研骨干、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重任。
第四条 研究中心是上海理工大学校内学术自治组织,以“机构开放、进出自由”为原则,鼓励人员流动、竞争创新,不断完善围绕人才培养之核心的产学研一体化联动机制。
第五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对以本中心名义或借助本中心条件开展之科研项目所涉及的人财物均负有协调职责,本着“自主、自立、共享、共进”之原则统筹管理各项事务,确保中心正常运行。
第六条 研究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研究中心的全面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2) 负责全面实施中心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 制定研究中心的各类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
(4) 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员(特聘教授、专家)及管理人员。
第七条 研究中心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及运行规则详见《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八条 研究中心研究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类别。其中专职研究员根据学校要求需要承担一定科研教学及管理任务,并愿意遵守本中心全部规章制度;兼职研究员可以聘任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科研教学工作;学校特派人员根据其协议另行商定,不在此限。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专职研究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兼职研究人员(即特聘研究员、教授)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员人数的1/3.同时应注重吸收中青年有志学者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条 研究中心聘任之研究员有义务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教学科研课题的申报工作,每人按其年度的人才培养质量、科研课题水平及经费额度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规范人才培养过程所需的研究生学术研讨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所有专兼职研究员借助本中心平台获取的各类研究经费除国家明令禁止者外,均须将其总金额之5%留用于本中心的运营及建设;研究中心将该种留成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校外单位或个人给予研究中心的金钱及财务捐赠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双方协议内容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所有专兼职研究员以本中心名义或借助本中心平台获取的各类研究课题,每个项目至少应该吸纳本中心其他2位以上成员参加(含师生),但该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及分配则由课题负责人自主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所有研究员(师生)均须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经由本中心或借助本中心条件所申请获得的所有研究成果必须署具(或注明)本研究中心的名称。各类奖项申报则参照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的管理规定,研究中心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有关事项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自行组织联系的出国访问考察,或接待境外、国外学者的访问活动,有关事项遵照《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应做好学术成果的推广与交流,除积极发表各类学术文章外,还要采取科研成果汇编,专著出版等多种方式,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影响。
第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 研究中心可以向校外知名学者或有显著社会贡献的企业家颁发特约研究员、特聘教授称号。
第十九条 有关研究中心设施设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要指派专人负责中心统计年报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报送统计年报表。研究中心于每年年底填报年度工作报告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管理学院、科研处和国际交流处。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机构自身及专兼职研究员的评估考核遵照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及校内有关规定。
上海理工大学
中国周边经济研究中心
2017年10月28日